(2010年12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3號公布根據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號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行為,預防和糾正行政執法過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過錯,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法律法規授權或者依法委托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造成不良后果,經法定程序確認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