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2號公布根據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號修訂)
第一條為加強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公共安全技術防范(以下簡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銷售和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安裝、維修和使用,以及對上述活動的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技術防范,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手段,預防、發現、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和重大治安事件,提高反恐怖科學技術水平,維護公共安全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是指具有防入侵、防搶劫、防盜竊、防破壞、防爆炸等功能的專用產品。
本規定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