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7號公布)
第一條為加強內部審計監督,規范內部審計行為,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獨立進行審計監督和審計評價的行為。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應當按本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一)使用、管理財政撥款和其他財政性資金、社會公共基金(資金)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的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
(三)國有及國有資產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
(四)法律、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