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4號公布)
第一條為加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科研、銷售、購買、運輸、儲存和爆破作業以及硝酸銨的銷售、購買等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領導,明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和人員,組織、督促有關部門落實民用爆炸物品各項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省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科研、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
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