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00年3月2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12號發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保障行政處罰的聽證合法、規范、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含經依法授權或者受委托的組織,下同)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以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按本辦法執行。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三)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公民處以五百元以上罰款、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五千元以上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公民處以一千元以上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國務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