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號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及管理,發揮技術中心在技術創新體系中的核心功能與示范作用,確立企業在技術創新活動及技術創新體系中的主體地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技術中心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技術中心是指:在全省支柱產業、新興產業、高技術產業中建立的具有示范和導向作用以及行業促進和帶動作用的企業、行業技術經濟組織。技術中心分為國家級、省級、市級技術中心。
第四條設立技術中心應當堅持遵循國家產業、技術政策,符合本省經濟發展戰略,提高支柱產業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