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31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及有關的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辦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呼和浩特市《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城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
第四條城市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