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96號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和諧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管理工作。
建設、財政、稅務、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經濟綜合管理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工資支付管理的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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