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5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02號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行為,維護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集體協商,是指用人單位與職工雙方就確定勞動關系事項進行平等商談的行為。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
第五條用人單位與職工雙方簽訂集體合同以及確定其他有關勞動關系的事項,必須采取集體協商的方式。
第六條實施集體協商,必須遵循合法、平等、誠信、互利和合作的原則。
第七條省、市、縣(含縣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