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8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56號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4年8月6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92號修正)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重要經濟目標的防護,預防和減少戰時空襲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重要經濟目標,是指對國防動員和國民經濟有重要影響的工礦企業、科研基地、交通樞紐、通信樞紐、橋梁、水庫、倉庫、電站等。
本規定所稱防護,是指采取布局安排、偽裝、隱蔽和工程技術、信息技術以及搶險搶修等方式,使重要經濟目標避免或者減少損害、毀傷的各項應對措施。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重要經濟目標的防護工作。
第四條省、市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