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7日沈陽市人民政府第7號令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國有、集體、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私營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職工除外。
老紅軍、離休人員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原有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照原資金渠道解決。
第三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對暫不能按照規定比例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困難單位,可以實行住院醫療保險統籌。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者住院醫療保險統籌的,必須同時參加大額醫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