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13日沈陽市人民政府第16號令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管理,維護法制統一,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各區、縣(市)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和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在其法定權限內,制定發布的適用于本地區或本部門行政管理工作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本規定所稱市政府工作部門,是指市政府組成部門、辦事機構和直屬機構,以及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其他市政府工作機構。
第三條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查、決定、發布、解釋、備案和清理,適用本規定。
市政府工作部門和各區、縣(市)政府制定發布的不具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