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10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42號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建立實施行政許可聽證制度,增強行政許可的科學性和透明度,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許可,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大連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需要進行聽證的,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實施行政許可聽證,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客觀和效率的原則,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第四條下列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一)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市政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重大事項;
(三)科技、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