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26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大政發〔1997〕47號文件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含團體)、事業單位(含駐連中央、省屬、外省市駐連單位以及部隊所屬單位)全體工作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失業人員是指被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辭退、開除或解除合同失去公職的人員。
第四條大連市人事局是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失業保險的主管部門。縣(市)、區人事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失業保險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人事局所屬社會保險機構按分工具體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