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1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76號公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我市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體系,建立集中統一、運作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優化經濟社會發展環境,從源頭預防腐敗,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以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市區范圍內,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和政府采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集體)產(股)權交易、市級審批的礦業權交易以及在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范圍內,使用鞍山市級以上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和政府采購、市級審批的礦業權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公共資源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