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8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72號公布)
第一條為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和《遼寧省勞動監察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察,適用本規定;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市和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市和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對市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