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3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27號令發布,經2002年11月26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34號令《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修正,經2005年8月1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46號令《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再次修正,經2012年3月1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71號令《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家與省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和《鞍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試行方案》,為保障城鎮職工基本醫療需求,合理利用衛生資源,建立社會醫療保險體系,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和監督工作,統一組織和指導全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工作。財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