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0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71號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有效處置醫療糾紛,維護醫療秩序,保護患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醫療糾紛,指醫患雙方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醫療活動中的診療護理行為和結果及其原因、責任,在認識上產生分歧而引發的爭議。
第三條醫療糾紛的處置應當遵循調解優先、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及時便民、依法處理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建立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工作協調機制,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預防與處置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