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9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21號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轉讓程序
第三章勞動債權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權益。
本辦法所稱企業管理層是指標的企業及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直接或間接持有單位負責人以及領導班子其他成員。
第三條本市持有本溪市屬國有資本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