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規范性文件制定辦法
吉林省規范性文件制定辦法
發布日期:2013-03-18|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13年3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0號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制定的管理,保證規范性文件的質量,維護法制統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本省行政機關依據法定職權或者法律、法規授權,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包括下列單位:

(一)各級人民政府;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

(三)省、市人民政府派出機關;

(四)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五)按照法定職責可以行使行政權力的其他機關。

第三條本省規范性文件的制定,適用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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