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9日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根據2020年10月20日《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以及受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范圍和幅度內具有的自主決定權和處置權。
第四條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