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22號公布根據2023年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3號修訂)
第一條為及時處置醫療糾紛,保護患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醫療安全,維護醫療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方(醫療機構)與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檢查、診療、護理行為和結果及其原因、責任產生分歧而引發的爭議。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醫療糾紛處置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縣(市)人民政府的醫療糾紛處置工作領導機構負責制定本轄區醫療糾紛、醫療事故防范與處置工作預案和工作程序,受理關于醫療糾紛調解的投訴。
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司法、衛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