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90號公布根據2017年12月2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7號第一次修訂根據2022年12月2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2號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為促進再生資源的回收,規范再生資源行業發展與經營者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麻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本市城區內再生資源的回收經營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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