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8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根據2020年6月18日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哈爾濱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監督規定〉等十二部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
為了優化行政審批服務,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如下:
一、市應急管理局可以將其實施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委托至區、縣(市)應急管理局實施。
二、市應急管理局和區、縣(市)應急管理局應當做好有關行政許可委托實施的落實和銜接工作,依法辦理委托手續,及時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內容予以公告。
三、委托實施后,區、縣(市)應急管理局應當在受委托范圍內,以市應急管理局名義在本轄區實施行政許可,完善行政許可程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