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4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58號發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公共機構節能,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以及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領導,推動和促進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開展,將監督管理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