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49號發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復議審查活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復議聽證,是指行政復議機關負責辦理具體行政復議案件的法制工作機構(下稱法制工作機構)直接聽取案件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就案件事實、證據、依據等問題所作的陳述、舉證、質證、辯論的審理方式。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制工作機構以聽證方式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復議聽證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行政復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