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日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發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行政決策質量和效率,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據《江蘇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制定、執行與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提出,市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突發事件的應對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決策程序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職權,對關系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下列事項所作出的決定:
(一)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以及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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