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3號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和基層社會治理,維護國家法治統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統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行政合法性審查,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擬作出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行政協議(以下統稱審查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開展前置審查的內部監督活動。
第四條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公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