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2號公布根據2019年12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等16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改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加強對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的質量監督管理,保障人體用藥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療機構,在藥品采購、驗收、儲存、養護、調配和配發等藥品使用環節的質量監督管理。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和疫苗的使用及其質量監督管理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