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8日)
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樹立安全發展理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規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中央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以下統稱地方黨政領導干部)。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工作機關、政府工作部門及相關機構領導干部,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黨政領導干部,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實行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