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687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687號)
發布日期:2017-10-07|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87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李克強

2017年10月7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行政審批項目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15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植物檢疫條例》第十三條修改為:“農林院校和試驗研究單位對植物檢疫對象的研究,不得在檢疫對象的非疫區進行。因教學、科研確需在非疫區進行時,應當遵守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設施,應當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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