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令
第25號
《關于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已于2021年12月2日由生態環境部2021年第五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黃潤秋
2021年12月13日
關于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生態環境部決定對以下部門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環境信訪辦法》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負責環境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環境信訪工作。”
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修改為“生態環境部”。
二、將《環境統計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