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與勞動力市場基本適應、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掛鉤的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增強企業活力和競爭力,促進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見》(國發〔2018〕16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實施意見》(冀政字〔2019〕19號)和有關收入分配政策規定,參照《中央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國資委第39號令),結合監管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監管企業是指河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由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直接支付給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工資、獎金、津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