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的委托,對市國資委監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實施審計業務的質量管理,規范受托中介機構審計行為,提高審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深圳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暫行規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選聘中介機構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結合監管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所有接受市國資委委托,開展審計業務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適用本辦法。審計業務包括但不限于:
1、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審計;
2、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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