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2018-11-0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建立完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規范出資人監管企業投資行為,優化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3號)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四川省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的通知》(川辦發〔2018〕68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屬國有企業是指市政府部門或機構(以下簡稱出資人)根據市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