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國資領管字〔2018〕262號
信息來源:政策法規處
第一條為依法維護國有資本出資人權益,加強國有產權代表的管理,根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產權代表,是指省國資委依照法定程序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及國有參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選派的董事。
第三條在同一企業中國有產權代表人數超過一人的,設國有產權首席代表。國有產權首席代表由國有產權代表中擔任董事長的人員擔任,國有產權代表中沒有擔任董事長的人員,由國有產權代表中擔任副董事長的人員擔任,國有產權代表中沒有擔任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人員,由省國資委指定其中一人擔任國有產權首席代表。
第四條國有產權代表應當具備以下任職條件:
(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