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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存續分立是否適用32號文
內容: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包括:(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以下稱企業產權轉讓);(三)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重大資產轉讓行為(以下稱企業資產轉讓)。請問:1、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存續分立是否屬于產權轉讓或資產轉讓行為。2、分立企業是否需要支付對價。3、分立企業能否以自身股權作為對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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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部門: 國資委 答復時間: 2019-08-02 0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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