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于集中修改、廢止涉及優化營商環境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加強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維護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市場秩序,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市場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是指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國家融資的項目、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及援助資金的項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