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國資發〔2014〕271號
區直各有關委、辦、廳、局,各自治區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各市國資委:
為進一步加強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規范我區企業國有資產轉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桂政發〔2005〕6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企業國有資產進場交易制度
全區各級各類企業國有資產轉讓必須在依法設立并經自治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選擇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以下簡稱“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制度的相關規定規范交易,做到“應進必進、能進則進、進則規范、操作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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