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商務部等
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
(202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4號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為適應我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和技術進步的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決定對《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按照《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見附件2)確定。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作出調整,重新公布。”
二、第二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