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國有重要骨干企業的管理,保證國有重要骨干企業領導人員公正履行職責,促進國有重要骨干企業黨風廉政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國有重要骨干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是指列入中共中央管理和中央企業工委管理的職務名稱表的企業領導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企業領導人員親屬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二章?任職回避
第四條?企業領導人員有第三條所列親屬關系,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實行任職回避。?
(一)在同一領導班子中任職的;?
(二)同時在有直接隸屬關系的領導班子中任主要領導職務的;?
(三)一方在領導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