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改革,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保障國有產權有序流轉,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日前公布了《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暫行規定》對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提出了規范性要求,對管理層出資受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條件、范圍等進行了界定,并明確了相關各方的責任。
《暫行規定》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已經建立或政府已經明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行為主體和責任主體的地區,可以探索中小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