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紀委文件
中紀發[2009]20號
為規范財政秩序,嚴肅財經紀律,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懲處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確保“小金庫”治理工作取得實效,中央紀委對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一、本解釋所稱“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二、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內設機構有設立“小金庫”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追究責任。
三、有設立“小金庫”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