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活動,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提高勞動者職業技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活動和職業資格證書的核發、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職業技能考核鑒定(以下簡稱考核鑒定),是指經依法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對勞動者的職業技能進行考核、評價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職業資格證書,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考核鑒定合格的人員核發的,證明其具備某種職業所需要的專業知識、操作技能和工作能力的憑證。
職業資格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