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采購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是指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是指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進行資格認定,依法接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第三條在本市從事政府采購業務活動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在本市從事政府采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