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6日西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行業安全生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安全生產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專家參與咨詢、群眾參與監督、社會支持的管理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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