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執行人以其全部資產作股本與外方成立合資企業的應當如何執行問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執行人以其全部資產作股本與外方成立合資企業的應當如何執行問題的復函
發布日期:1992-09-07|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1992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2〕114號公布)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經〔1992〕1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鑒于被執行人于1990年12月31日與浙江省紹興縣輕工業公司、美國樺品企業有限公司合資成立浙江鉆石制衣廠有限公司,業經注冊登記,該公司領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具有法人資格,故不宜直接執行該公司的財產。為有利于改革開放,可將被執行人紹興縣第二襯衫廠在合資企業中享有的部分股權(相當于應當償還的債務),在征得合資對方同意后予以轉讓,轉讓時合資對方享有優先受讓權;合資對方不同意轉讓股權的,可分期分批執行被執行人從合資企業分得的紅利及其他收益。必要時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限制被執行人支取到期應得的部分或全部收益,同時通知(附裁定 ……
繼續閱讀(剩余:0%)
請登錄后識別閱讀權限!

掃碼在手機上打開本文
DN:N17492820230916N
? 2003-2025 國資數據中心  版權所有   未經許可,均不得轉載有    網安備51019002001697號
主站蜘蛛池模板: 酉阳| 信阳市| 聊城市| 佳木斯市| 滨海县| 安阳县| 新丰县| 连平县| 新宁县| 武功县| 广德县| 娄烦县| 历史| 洞口县| 凉城县| 韩城市| 塔河县| 水城县| 绥中县| 清徐县| 德昌县| 芜湖县| 加查县| 廊坊市| 色达县| 平泉县| 枣庄市| 日喀则市| 阳曲县| 鹤岗市| 余江县| 山阳县| 黔东| 柯坪县| 观塘区| 大埔区| 阿克| 吐鲁番市| 平阳县| 河曲县| 平南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