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部令第10號2006年2月20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懲處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促進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企業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有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適用本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作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有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對有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下統稱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企業有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的,對其直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