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發布日期:2007-12-07|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2007年12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號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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