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部令第16號2008年6月30日)
第一條為嚴格執行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工作責任制,切實落實領導責任,懲處信訪工作違紀行為,維護信訪工作秩序,保護信訪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信訪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各級行政機關公務員。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違反信訪工作紀律,是指違反黨和國家有關信訪工作的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領導責任,是指有關領導人員在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時,承擔的與領導工作職責相關的責任,分為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主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 ……
